(2016)皖15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先应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先应,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15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许先应,男,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组织机构代码:10307019-1.法定代表人:张瑞森,公司总经理。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裕劳人仲裁字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6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