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冰与祖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冰,祖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杨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祖航,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杨冰与被执行人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全部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