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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5号罪犯刘一招,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刘一招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于2011年8月25日送我监执行刑罚。2014年7月3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14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即至2018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刘一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一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3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一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一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一招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