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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109号李江申请执行陈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陈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利民路3号。被执行人陈征,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遵义市湄潭县马山镇人,现住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红旗路老司法局宿舍。本院在执行李江申请执行陈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江货款人民币2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征已将该案的款项兑现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腾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