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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义波与吴任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波,吴任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54号原告吴义波,居民。被告吴任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波与被告吴任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义波撤回对被告吴任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义波负担。审 判 员  廖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