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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高新园区冷遹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伍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商初字第2464号。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镇江丹徒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授权区域代理商协议书》约定:签订地点为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出现争议或分歧,双方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启用法律程序诉讼解决,诉讼地点为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