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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健康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房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健康,王建军,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朱健康。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房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健康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军、房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4.4万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此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第224号民间借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