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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三月与周启邦、何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三月,周启邦,何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高三月,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启邦,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何淑梅,女,住安徽省枞阳县。高三月与周启邦、何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启邦、何淑梅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三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枞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