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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39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江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