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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秦玉忠与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忠,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4075号原告秦玉忠,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杨启均,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安平,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234-1。法定代表人吴文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周承,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举秀,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忠诉被告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忠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收取100元,由原告秦玉忠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