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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邢东凯与宋卫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东凯,宋卫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邢东凯。被告宋卫芳,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东凯与被告宋卫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邢东凯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蒋镜桃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