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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蔡凯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彩英(特别授权),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健祥(特别授权),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