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冯有彬申请实现吴代书、张光辉担保物权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特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冯有彬。委托代理人谢世才,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代书。被申请人张光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有彬申请实现被申请人吴代书、张光辉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有彬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有彬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