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721执47号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