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益斌与封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斌,封士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81号原告周益斌。被告封士清。原告周益斌诉被告封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益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元,由原告周益斌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