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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宋双江与董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江,董兴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宋双江,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于家屯。被告董兴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北洋小区8栋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江诉被告董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中止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