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宋双江与董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江,董兴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宋双江,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于家屯。被告董兴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北洋小区8栋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江诉被告董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中止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