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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蒋首民与刘恒新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首民,刘恒新,王雪梅,毛红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蒋首民,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刘恒新,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红博,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5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恒新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首民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恒新有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恒新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二、上述所查封的财物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刘恒新负责看管,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社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