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5、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892号原告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