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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5、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892号原告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