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宏与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198号原告陈宏,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陈荣升(原告父亲),住址同原告。被告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邦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畅,男。2016年1月8日,本院受理(2016)沪0104民初2198号原告陈宏诉被告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6年1月6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1395号原告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劳动合同纠��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1395号的原告上海维帝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198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39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