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职建民与李述彬、张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建民,李述彬,张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36号原告职建民。被告李述彬。被告张利云,系被告李述彬之妻。原告职建民诉被告李述彬、张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职建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利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职建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利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职建民撤回对被告张利云的起诉。审判员 崔 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