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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敏与上海交运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上海交运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90号原告朱敏,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邱艳平,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交运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吴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伟、陶征宇,上海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朱敏诉被告上海交运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敏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凤麟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