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常晓羽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7号申请人常晓羽,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4号,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贵都国际中心B座1216室。法定代表人:郑玉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常晓羽与申请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常晓羽、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12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前,向申请人常晓羽支付2015年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三千一百零二元一角四分;(已执行);二、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晓羽、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063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常晓羽、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063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