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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3号罪犯郭二明,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韩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二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郭二明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二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二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7个积极。另查明,罪犯郭二明系主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二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郭二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又拒绝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二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