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丁国宏申请莾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宏,莾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93号申请人丁国宏,男,30岁,蒙族,个体,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莾金福,男,58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丁国宏申请莾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3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