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英、林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英,林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34号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勤。。被告:杨晓英,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林泽平,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英、林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周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