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连森、魏翠臻诉被告王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森,魏翠臻,王素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543-1号原告徐连森,男,汉族,1945年1月24日出生。原告魏翠臻,女,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兆勋,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王素娜,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的原告徐连森、魏翠臻诉被告王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