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大池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谭占华、刘海龙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大池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谭占华,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72-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大池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镇政府大楼左侧)。法定代表人林跃宏,经理。被执行人谭占华,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大池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占华、刘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谭占华、刘海龙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谭占华、刘海龙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谭占华、刘海龙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谭占华、刘海龙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