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刘仲钢。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被告:某公司。住址:邹城市矿建东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宫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