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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刘仲钢。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被告:某公司。住址:邹城市矿建东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宫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