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张学吾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60号罪犯张学吾,又名张学武、小党,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2010年12月29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5966.49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3年6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执字第0043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学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2月7日晚饭后,被告人张学吾在张希吾的纠集下,伙同张芳吾、张同吾等人准备与和张希吾有债务纠纷的张某打架。2002年2月8日9时许,陈某、张某夫妇先后到张希吾家要账时,与张希吾及其亲属发生争吵,被告人张学吾、张希吾、张芳吾等人用铁锨、木棒等凶器对陈某、张某进行殴打,并对正骑自行车离开现场的张某乙进行殴打,殴打中致陈某当场死亡;张某、张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二人均系重伤。被告人张学吾在潜逃青海后被抓获。系老年犯。罪犯张学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7次,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