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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巧梅与杨兴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梅,杨兴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34号原告李巧梅。委托代理人贺红艳、陈玲,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龙。原告李巧梅诉被告杨兴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红艳、陈玲、被告杨兴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4日,原告到被告家协商原告女儿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为此发生争执,被告用胳膊将原告甩开并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均遭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14.50元,包括医疗费6702.50元、误工费1596元、护理费1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为其女儿医疗费一事来被告家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动手拉被告胳膊,被告将胳膊甩开后离去。后原告在被告家大吵大闹,并报警称被告打伤原告,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被告甩开原告属实,但并未动手打伤原告,故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原告李巧梅到被告杨兴龙家中商议原告女儿黄紫萱(音)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二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扯,厮扯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巧梅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公安机关处理,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2015年11月5日做出西公(长)行罚决字(2015)17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杨兴龙罚款200元的处罚。原告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急诊留观四天,住院治疗八天。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头胸部软组织损伤;3.颈部抓伤;4.低钾血症。出院医嘱:1.如头痛、头晕不缓解及时专科进一步治疗;2.不适随诊。原告共花费医疗费6703.6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14.50元。庭审中,促其协商,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门诊病历、急诊观察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原告女儿黄紫萱(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发生口角,厮扯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现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之责,鉴于原告处理纠纷方法不妥,引起争吵,且参与厮打,亦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在此事件中的过错责任,以原、被告按3:7的比例分担损失为宜。现原告诉请医疗费6702.50元,经核定其医疗费票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结合其住院治疗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营养费360元,结合其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12天,每天20元,共计240元。原告诉请的护理费1596元,结合其住院护理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12天,每天100元,共计1200元。原告诉请的误工费1596元,结合其受伤前工作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12天,每天80元,共计960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100元,根据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因原告属轻微伤,伤情较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6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2868.75元,由被告承担70%,即6693.7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杨兴龙赔偿原告李巧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6693.75元。二、驳回原告李巧梅要求被告杨兴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兴龙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李巧梅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巧梅承担16元,由被告杨兴龙承担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