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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帮法与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帮法,张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600号申请执行人:林帮法。被执行人:张文君。申请执行人林帮法与被执行人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文君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帮法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1月3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230元,诉讼费175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龙溪龙门花园217、219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系张文君、张文江、应素芬等五人共同共有,无法予以处置。多次通过省高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公安查询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多次至张文君户籍所在地寻找未发现其去向,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在玉环县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系统。2015年12月25日我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其未予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帮法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