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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梁某执行终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梁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梁某一次性付给婚生子李甲抚养费9000元,今后婚生子李甲的抚养费由李某一人承担,与梁某无关,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执行费50元,李某自愿承担,且当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兰华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