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梁某执行终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梁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梁某一次性付给婚生子李甲抚养费9000元,今后婚生子李甲的抚养费由李某一人承担,与梁某无关,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执行费50元,李某自愿承担,且当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兰华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