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XX与周X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42号周XX与周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法律效力。权利人周XX的法定代理人李X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XX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每月1500元人民币共五个月至2016年2月)共7500.00元,执行费由周XX承担,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XX与周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2015)尖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