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泸州亚庆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泸州亚庆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建设村湾桥板村社82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4979-2。法定代表人黄绍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应平,女,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亚庆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组织机构代码58645795-5。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亚庆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泸州亚庆印业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树清、黄晓兰自愿以其共同所有并登记于黄树清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黄树清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二、冻结被告泸州亚庆印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