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湖南财信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财信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湖南财信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2525号。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海亮,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曼谷,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喜联,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湖南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59号华天长城大厦1103号。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财信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公司)与被告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以及第三人湖南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润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财信公司依据与天瑞公司、润达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其设备技术服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RD设备预付款34666700元;由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设备购销合同,并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国家行业标准的RD设备,并承担后续整改费用;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整改费用158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BT项目产生的设备款财务成本(2015年10月31日之前应支付的财务成本81961353.52元,2015年10月31日之后,以129500000元为本金,其中的3000万元按年利率15%计算、5000万元按年利率8%计算、4950万元按年利率19%,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的财务成本);判令被告开具136000000元的税务发票;由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设备买卖合同和设备技术服务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财信公司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上述设备买卖合同中均在合同抬头部分约定合同签订地在湖南长沙,而财信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湖南长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财信公司据以起诉的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一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法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润达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润达公司以其住所地在山东省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申 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