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制作的(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6日经委托安徽海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所有的房地产(地号213000040123,房证号201101471、201101472、201101473、201101474、201101475)公开拍卖,三次拍卖都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31960000元抵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对被执行人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所有的房地产(地号213000040123,房证号201101471、201101472、201101473、201101474、201101475)作价3201351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29386853元,差价款2626663元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十日内交付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账户。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