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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68号原告:蒋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