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68号原告:蒋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