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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荆许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5号罪犯荆许丽,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2年4月2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至2012年8月21日止。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荆许丽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13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荆许丽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荆许丽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荆许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荆许丽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60.9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荆许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日13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