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善忠、钟莹,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许某某(2011年8月15日出生)。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婚前了解较少且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2年2月始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扶养费600元。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15日婚生一女许某某。2012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开家搬到其母亲家居住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街道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在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后应及时勾通、化解,但双方发生矛盾后却长期分居且互不勾通,分居时间二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女许某某(2011年8月15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许某每月给付许某某生活费600.00元(给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给付,至许某某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晓冀审判员 徐小惠审判员 安 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连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