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华台谟与刘菜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台谟,刘菜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740号原告:华台谟,农民。被告:刘菜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台谟与被告刘菜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台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台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台谟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