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致远鞋业有限公司、施程斌、陈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凌,安徽省致远鞋业有限公司,施程斌,陈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85-1号申请执行人:陈凌,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118号。委托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致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南丰镇南西村。法定代表人:施程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程斌,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55号。被执行人:陈文庆,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公司股东,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致远鞋业有限公司、施程斌、陈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施程斌、陈文庆下落不明,目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安徽省致远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