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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宗红林,朱翠红,李保桃,陈仁贵,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9-2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何生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翱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24号阳城景园5幢2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宗红林。被告:朱宝利,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红岭一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4********。被告:宗红林,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红岭一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4********。被告:朱翠红,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红岭一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1********。被告:李保桃,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永久社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61********。被告:陈仁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永久社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58********。被告: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2栋9层8室。法定代表人:李保桃。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诉被告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宗红林、朱翠红、李保桃、陈仁贵、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22元,减半收取25261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减半负担。审判员  郑继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