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修荣与张翼、周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荣,张翼,周卫,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31号原告:刘修荣。被告:张翼。被告:周卫。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荣诉被告张翼、周卫、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荣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翼、周卫、李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刘修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翼、周卫、李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乐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夏 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瞿桂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