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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235。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奕贤,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奕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C×××××号小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美景花园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方向横过水湾路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遂叫周围群众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人员到事故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经对被告人陈某甲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黄某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四次赔偿被害人黄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黄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王某、黄某甲的证言,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明细表,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只是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划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云松吴天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