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继海与徐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海,徐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58号原告:陈继海。被告:徐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海诉被告徐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继海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2元,减半收取9501元,由原告陈继海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