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琳与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琳,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王琳。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经营者张天华,该××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8496.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4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