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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詹玲与许苏闽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玲,许苏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财保1号申请人詹玲,女,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卢媛,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苏闽,男,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詹玲因与被申请人许苏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申请人詹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许苏闽所有的车牌号闽H31X**重型半挂牵引车、闽H32X**重型半挂牵引车、闽H31X**重罐式货车、闽H31X**重型罐式货车、闽H0X**重型罐式货车、闽H3XX**重型罐式货车、闽H07X**重型罐式货车、闽H1X**重型罐式半挂车、闽H1X**重型罐式半挂车、闽H2X**重型罐式半挂车、闽H7X**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闽H7X**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闽HU1X**小型普通客车、闽HH1X**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申请人詹玲向本院提供属担保人李桢、陈立仁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XX**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第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詹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苏闽所有的车牌号为车牌号闽H31X**重型半挂牵引车、闽H32X**重型半挂牵引车、闽H31X**重罐式货车、闽H31X**重型罐式货车、闽H0X**重型罐式货车、闽H3XX**重型罐式货车、闽H07X**重型罐式货车、闽H1X**重型罐式半挂车、闽H1X**重型罐式半挂车、闽H2X**重型罐式半挂车、闽H7X**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闽H7X**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闽HU1X**小型普通客车、闽HH1X**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申请人詹玲用于担保的属担保人李桢、陈立仁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夷山字第XX**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