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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刚、陈论弟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陈论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48号原告黄刚。原告陈论弟(系原告黄刚妻子)。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新世纪广场城三路云河大厦。负责人罗世琳,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智,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建宁,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陈论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刚、陈论弟以因准备不充分,收集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刚、陈论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陈论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黄刚、陈论弟负担。审判员  谭孟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