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为林与重庆市湖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为林,重庆市湖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0号原告胡为林,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刘光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湖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龙康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0540-0。法定代表人胡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昆仑,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为林与被告重庆市湖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为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为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为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为林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