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某、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百度“”